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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3]276号 2003-12-23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财税法[2007]7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观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资者的生计费及企业发生的文体活动费等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
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企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可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税前扣除文体活动费。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资者的生计费2003年度可以在每人每月1000元额度内按实予以扣除。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广告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
对于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家具建材城等行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广告费用,可以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执行。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订阅党报党刊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四、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公通讯费用税前扣除的标准的规定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从2003年度起按确定的企业职工人数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内按实予以税前扣除。
五、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有关税务处理规定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处理。
六、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企业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 浙政〔199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