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申请使用百万元版及以上版面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申请使用百万元版及以上版面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函[2004]310号 2004-12-13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有关问题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 鄂国税发[2004]89号)精神,统一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申请使用百万元版及百万元版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受理方式
需要使用百万元版及百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的企业,在法定工作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提出使用申请,由所在地市州级国税机关负责受理。
二、企业在提出使用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申请报告;
(四)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三、受理
(一)受理程序
市州级国税机关审查企业报送资料时,发现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告知并允许企业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的用印,使用本级行政许可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