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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软件开发企业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软件开发企业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4.10 辽地税所〔2000〕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促进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软件开发企业的审批认定工作明确如下:

一、软件开发企业是指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专门研制开发用于销售的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的企业。其产品必须是记载该企业研制的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光盘、软盘、硬盘等)。

二、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