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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4-29 桂政发〔2006〕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 桂政发〔2017〕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钒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境内开采钒矿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义务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