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7]3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税友2006》系统推广运行以来,已上线运行的单位在通过《税友2006》系统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时,出现填写内容不规范、同一份申请重复提交等问题。为了加强和完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要求及报批方式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要求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条件、期限及需要报送的资料,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核管理。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超出申请期限的,不予受理;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后重新按规定办理。
二、各级地税机关在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中的职责
(一)税务分局(所)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受理,核实、整理相关资料。符合报批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和期限向县(市)局请示报批。
(二)县(市)局负责本辖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汇总审核及管理。符合报批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和期限向市局请示报批。特定的15个经济强县范围内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符合报批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和期限向省局请示报批。
(三)市局负责本辖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汇总审核及管理。符合报批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和期限向省局请示报批。
(四)省局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及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把关。特别是税务分局(所),更要做好纳税人所提交申请资料的核实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级地税机关请示报批,县、市局也应按此程序办理。凡未按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的,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