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8]220号 2008-8-8
武汉市、荆州市、荆门市、黄石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管理,省局近期召开了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税企联席会议,经研究,现就会议上讨论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8年8月1日起,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沙市热电厂电力产品定额税率为3元/千千瓦时,热力产品预征率为2%;荆门热电厂电力产品定额税率为6元/千千瓦时;富水电厂电力产品定额税率为25元/千千瓦时。
如后期电煤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省局将于2008年11月份征期对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定额税率与预征率再次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