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项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1.22 辽地税所〔2000〕342号
优策网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 辽地税发〔2005〕153号
)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同直属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84号
)和全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议上各地反映的具体业务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下发后有关政策的衔接问题。
(一)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并按规定进行损益调整,如实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核实材料和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在纳税人提供的资产评估资料上签字盖章,确认实现的税收或损失,并复印一份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接受资产的一方凭主管税务机关的确认材料,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否则,对接受资产的一方按原帐面价值进行有关资产成本的纳税调整。
(二)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问题。2000年底以前,允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总机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 (
国税发〔1996〕1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