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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财政农[2007]8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市局契税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转让房屋的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浙财农税字[2007]12号)精神,现就我市个人转让房屋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
县(市)、区财政、地税机关要结合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统一各相关税种的计税价格。同时,要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纳税为出发点,合理设置纳税流程,共同做好个人转让房屋的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工作。
市规划区契税中心征管区域按照《宁波市规划区个人转让房屋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见附件)实施。鄞州中心区因紧靠市区,考虑平衡,应逐步采用市区办法。其他县(市、区)由于城乡差别等因素,可以结合国税总局和省地税局文件要求或参照市规划区办法因地制宜制订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
各地具体的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以财政契税征管部门为主负责制订。
二、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
各地要按照房屋的座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层次朝向等因素,合理制订分类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体系。制订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时可考虑以下因素:
(1)土地基准价;
(2)政府拆迁补偿价;
(3)商品房市场价;
(4)评估机构评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