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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贯彻〈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财税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贯彻〈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财税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1-12 沪财法〔200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13]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0〕54号),特制定《关于贯彻〈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财税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贯彻《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财税政策实施细则
为促进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2000〕54号,以下简称《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对象范围
享受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政策规定》中财税政策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必须按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认定,并且实行年审制。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企业资格,并不再享受《政策规定》中的财税政策。
二、财税政策
(一)软件产业
1、凡在沪注册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用20000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本市软件企业,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越过5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本市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投资软件企业的税后利润所属年度确定,从发生投资的上一年度开始依次往前推算。
投资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是指软件企业组建时,形成企业资本金的投资以及以后追加增加软件企业资本金的投资。若投资企业未履行投资合同,合同期内发生股权转让等行为,实际投资期不满五年并已享受有关财税政策的,投资企业应退回财政已拨付的扶持资金,主管财税部门负责督交。企业投资期从资金实际投入软件企业之日起计算。
2、浦东软件园、上海软件园、国家信息安全(东部)基地和上海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二园二基地")内的软件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0%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相关园区、基地,用于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3、由政府投资的项目,软件系统价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政府机构和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涉及国家安全的软件产品,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政府投资项目软件系统的采购(包括软件开发、设计、制作、安装及软件产品的采购),按《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服务采购的规定办理。软件系统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按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进行;软件系统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进行;软件系统价格不足50万元的,可不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但应采用政府采购制度允许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对属于涉及国家安全软件产品的采购,经批准可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4、各级财政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政府机构和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正版软件,专款专用。当年不购买正版软件的,予以调减相应预算。
5、各单位对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经市信息办报市政府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以实物形式给予软件人员的奖励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二)集成电路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业
1、新建的芯片、掩膜、封装、测试等集成电路制造及相关项目,经认定属于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由地方财税比照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2、境外企业向国内企业转让集成电路设计技术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其中技术先进的,免征预提所得税。
3、本细则软件产业财税政策中第1、5两点亦适用于集成电路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三、实施原则和程序
(一)财税政策的实施原则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和本市现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对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财税政策中涉及财政资金的,均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涉及税收减免的,按税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财税政策的实施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