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5]135号 2005-6-21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财税法[2007]7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为了促进我市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05]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有关税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扶持小型服务业发展
全市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自2005年7月1日起统一提高到5000元。
二、积极支持现代物流企业
1、落实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做好物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工作,经市经贸委确认,并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抵免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报经市局批准后,可以由其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3、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分包给其他企业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4、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培育和促进会展业发展
1、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各项价款,自2005年5月1日起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2、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四、支持旅游企业发展
1、积极做好旅游企业相关国产设备技术改造的投资抵免工作,经市经贸委确认,并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抵免企业所得税。
2、景点类旅游企业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资金照顾。
五、支持金融业发展
1、对进入我市设立经营机构的外资金融、保险等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照顾。
2、支持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凡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融资租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