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函[2009]194号 2009-12-31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
》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规范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255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分为审批类优惠项目和备案类优惠项目。除国务院明确的
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要求划分审批类优惠项目和备案类优惠项目,不得违规扩大税收优惠审批范围,不得超出总局、省局规定的范围设置享受优惠的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