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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0.18 渝国税发〔2000〕1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市国税局补充意见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下同)农村信用联社购建直接为基层社服务的办公用房所需资金,在先用本社以前年度节余的行政管理费及其他自有资金解决后,所缺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下同)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向所属基层农村信用社筹集解决;所缺资金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经所在地区县国家税务局审核,并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向所属基层农村信用社筹集解决。

二、对于区县联社购建的办公用房中不直接为基层信用社提供服务的部分,应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