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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转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转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1999]222号 1999-08-12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地税发[2007]6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为适应企业改组改造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 国税发〔1998〕97号),对企业采取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改组改造方式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作了规定。由于我省中小企业改制中,采用净资产转让方式较为普遍,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如何处理,各地做法又不尽统一。为推进我省企业转制和规范转制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对以企业净资产(包括零资产、负资产)整体转让方式转制的企业,所涉及的所得税有关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作进一步明确之前,暂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转制前企业的所得税清理

对采用净资产转让方式转制的国有、集体企业,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对企业进行所得税清理。主管地税机关接到转制企业的所得税清理申请后,应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后认为可以进行所得税清理的,应与有关职能部门配合,认真进行所得税清理工作。清理时,应区分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清理所得,对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清理所得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缓征收所得税。

二、转制后企业的所得税问题处理

按照规定程序已经完成所得税清理的转制企业,有关纳税人认定、资产计价、减免税优惠、亏损弥补等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的处理

转制前的企业,由于已经进行了所得税清理,相关事项也已经得到处理,因此,转制后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转制后企业为纳税人。

(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

转制后企业的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按照取得资产的实际成本计价。

在企业转制时,如以评估价取得资产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按资产评估后调整的原值为依据,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评估价调整后的净值计提折旧,相应的存货也应按照资产评估后调整的价值,结转相应的成本。固定资产评估后调整原值、净值、累计折旧的方法比照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规定办理。

在企业转制时,如以优惠价(即低于评估价的价格)取得资产并且仍以评估价进行资产计价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为简便计算,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