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票据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8-20 沪财预〔2002〕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沪财发〔2018〕3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精神,为了促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规范其票据管理和纳税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需使用税务发票的,可向市税务登记受理处办理户管核准,并到指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经受理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颁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登记证。
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国家税法的规定,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并依法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免税项目的税收优惠。
1、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税疏入应按规定缴纳各税;
2、 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不征收
营业税;
3、 根据市社团局提供的项目,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项目,如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扩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非营利性医疗卫生队机构的医疗服务等,可按规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按国家政策的内容、要求审核批准后,依法享受减免
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