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电力企业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电力企业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1-02-09 云国税发[2001]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严格执行税法,规范、统一电力企业的
增值税税收政策,现对电力企业的
增值税政策重申如下,各地应严格按照统一的政策规定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94﹞004号文件的规定,属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以6%的征收率计算征收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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