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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5-20 云地税二字〔200265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执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02〕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地方税务系统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程序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第一年享受优惠税率时,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云南省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层报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企业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2)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项目;(3)属哪种鼓励类产品、技术目录;(4)鼓励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