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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3.09.24 川地税函〔2003〕4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凉山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冕宁县地方税务局关于稽查工作中发现的几个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1、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不能分配;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2、对富强水泥厂“利润分配”和“累计折旧(借方)”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对富强水泥厂2002年通过往来帐以“资产回报”方式分配给个人股东贾成群的“利润分配”742114.23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分配折旧则分两种情况处理:

归还借款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应视为,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按照《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1994〕179号文件规定,富强水泥厂承包人掌握使用的71万元,如果通过应付款形式记入个人名下,应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彝海水泥厂2002年分回的投资收益,如果涉及税率差异,应补征企业所得税;分回的折旧,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