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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衢州市地方税务局衢州市总工会关于完善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衢州市地方税务局衢州市总工会关于完善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财库[200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3年5月10日)规定,全文废止
市直及柯城、衢江区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切实做好工会维权工作的通知》(衢委办[2005]108号)精神,自2006年1月起,改变工会经费拨缴方式,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财政部门拨付,其它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征。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84号)要求,2007年7月1日前将取消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纸基传递处理方式,相关业务一律通过小额支付系统的定期借记业务办理;我市地税部门自2007年8月1日起将使用《税友2006》软件。为适应上述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会经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对工会经费征收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代征(拨)范围
1、财政部门代拨范围:财政预算内安排人员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2、地税部门代征范围:除前款所列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代征(拨)标准
1、已组建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实际拨缴工会经费的40%(即工资总额的0.8%)征收(拨付)。应由基层工会留用的60%部分仍由各单位行政直接拨给本单位工会。
2、部分已建工会的金融、电力、电信、邮政、移动、联通和其它省部属企业、事业单位,按省总工会规定的比例征收,具体单位及比例由市总工会提供。以上单位应交行业工会、上级工会及基层工会的经费按原办法拨缴。
3、开业一年以上未建工会组织的单位,按计提工会经费的标准(即工资总额的2%),全额征收筹备金,待其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市(区)总工会按已征收筹备金的60%返还给基层工会。
三、财政部门代拨方式
1、财政部门年初安排单位工会经费预算时,按照核定给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0.8%,直接拨付给市(区)总工会,其余1.2%分别列入各单位预算。
2、各机关、事业单位对未列入财政划拨基数应补交的工会经费(即按各类津贴、补贴、奖金等项目计提部分),按规定直接拨缴给市(区)总工会。
应补交市(区)总工会经费=全部工资总额×2%×40%-财政已拨市(区)总工会数
四、地税部门代征方式
1、工会经费实行按月征收,各缴费单位须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2、地税部门征收的工会经费通过“一户通”方式执行扣缴,统一缴入国库,其开具的凭证比照地税部门征收税、费款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3、地税部门应在次月初的3个工作日内将缴费单位缴纳、补缴、欠缴等情况反馈给市(区)总工会、财政部门。
4、纳税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的工会经费,凭银行扣款凭证,可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工会经费管理
1、地税部门代征的工会经费视同税费,统一收缴入库。
2、人民银行国库在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下启用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本收入”、99项“其他基本收入”科目,用于反映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的征收入库情况;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下启用229类“其他支出”、04款“其他政府性基本支出”科目,用于反映地税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