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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征[1997]60号 1997-05-14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废止
直属一、二、三、四、五分局,各区、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局上海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是圆型章一事。经对各税务局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的规范化管理。特补充规定如下:
一、现本市各单位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的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形状为椭圆型或圆型章使用至97年6月底,从1997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椭圆型,带税号的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此章同时也在普通发票上使用。
二、椭圆型章的规格为:长4.5cm;高3cm,在椭圆型章上环刻销货单位名称(全称);正中间章刻十五位税务登记证号(注:不能刻十五位税务管理码);下刻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