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稽〔2004〕89号 2005-01-07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已于2003年7月17日转发给你们(沪国税稽[2003]54号)。根据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经局领导同意,从2005年起,
一般纳税人将分批实行修订后的申报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按照总局和市局统一部署和时间安排,及时做好《申报办法》的宣传、培训、辅导及贯彻实施工作。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如下纳税申报资料:
(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