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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2〕1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纳税企业实行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函[2002]22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坐落在我市的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需调整企业范围或调整就地预缴比例的,要在调整年度的3月31日前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上年实际情况,核定其二级以下企业范围或就地预缴比例。

请各单位及时将《通知》精神告知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2]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合并)纳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的审批问题

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须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除另有规定者外,企业应在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汇总(合并)纳税的申请报告,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对超过申请期限、申报资料不全以及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国家税务总局将不予受理。

二、关于成员企业范围的确定问题

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在以后年度需要调整成员企业范围的,应在调整年度的3月3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文件中一并批复。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层次较多、且二级以下成员企业(指二级成员企业所属的三级、四级企业也是规定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的范围,由所在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总局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三、关于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调整问题

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和盈亏情况发生变化,按规定的就地预交比例造成超缴税款较多,需要调整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应在当年的3月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调整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文件中一并批复。国家税务总局一般只对汇总(合并)纳税二级成员企业的就地预交比例作出规定。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的就地预交比例,由所在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第八条作出规定。

四、关于成员企业股权变化的处理问题

对于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成为非全资控股企业的,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取消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资格,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