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1-04 云国税发〔1998〕3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税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127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反映出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报告。
一、汇总(合并)纳税的管理范围凡由总机构或集团公司统一汇总(合并)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和企业属汇总(合并)纳税的管理范围,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
( 国税发〔1998〕127号
)文件和本补充规定,履行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有关纳税事项。对不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就地征税。
二、汇总(合并)纳税申报管理
(一)对总机构在省外汇总(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金融保险企业、铁路、邮电、民航及有关企业集团等所属的成员企业,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1、季度申报县级成员企业、地州市级成员企业和省级成员企业,应分别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30日内和45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国税机关、地州市级国税机关和省国税局报送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