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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5〕43号 2005-06-24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凡使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使用由市局免费提供的开票软件开具电脑版《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原手写版《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在本市停止开具(发票换版后手工版发票的清缴工作,市局将另行发文通知)。
二、本市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关于本市全面推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 沪国税稽〔2005〕9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1.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沪国税稽〔2005〕9号文规定的申报资料申报外,同时还应填报《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纸质资料和载有上述资料的电子信息。
《车辆识别代码清单》数据采集时需要补采集2005年1至6月份识别代码清单。
2.机动车经销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沪国税稽〔2005〕9号文规定的申报资料申报外,同时还应填报《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纸质资料和载有上述资料的电子信息。
3.《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统一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都可以在开票软件中自动生成。
4.企业对上报的《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车辆识别代码清单》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纸质等资料应按月装订成册,并与电子信息一起,按申报资料的要求保存和备查。
三、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以下工作:
1.在7月1日前,结合国税发[2005]79号文件,将上述第二条中本市各项具体工作安排宣传告知到相关纳税人。
2.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份数、销售收入进行票表比对。
3.在受理纳税申报时,按《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发票号码”栏统计发票份数,并与价费合计金额(剔除增值税)一起与增值税申报表“应税货物”栏“其他开具普通发票”项下“发票份数”和“销售额”进行比对。
4.在受理纳税申报时,按月审核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将《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与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领、用、存情况核对。
5.每月7日前,向市局信息中心上报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