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1998]35号1998-5-12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湘地税函〔2007〕186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制度,我局制定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我省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进程,完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制度,严格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
国税发〔1997〕190号
),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一、财产损失扣除的申报
(一)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填报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表式附后)。
(二)企业申报期限
企业申报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天。超过规定期限的,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三)企业申报时必须提供的资料
1、有关财产损失明细表。
2、有权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材料。
3、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一)审批范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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