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9.28 渝国税函〔2003〕6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市局已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转发给你们,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数据采集管理工作。各单位应按照总局和市局有关规定加强数据采集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运行质量。
二、新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第五条第一款“……扫描补录有困难,可以通过企业开票子系统传出报税软盘”是指纳税人金税卡发生损坏而计算机硬盘中数据完整的情况下,由防伪税控服务单位的服务人员对计算机硬盘存根联数据以传出报税软盘的方式进行采集。
三、《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