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2013-11-25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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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规定,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4号)实施2年来,对规范我省地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裁量基准仍然存在不适应形势要求的突出问题。为了进一步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新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地税基层和纳税人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2011年第4号公告进行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依法、公开、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防止裁量权的滥用,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各稽查局(以下简称“地税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地税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依照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罚款;
(二)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简称“行为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和最小损害原则。
第七条 对行为人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条的,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法条进行处罚。
地税机关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责令限期改正时已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对其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再次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地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结合本办法,按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基准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细化基准表》)执行。本办法和《细化基准表》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准。
第九条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或不清楚的;
(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和税务机关原因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的;
(四)其他依法不得给予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首次发生且不存在主观故意,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