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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函[2004]3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规定,所转文件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4〕98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是经国务院确认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纳税人提出申请、国税机关受理及审批应严格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2004]153号)要求执行。
二、切实加强对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的宣传指导,纳税人申请报告可由各设区市国税局统一格式,纳税人在申请报告中应注明经营额和会计人员情况。
三、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纳税人经营额标准由各设区市国税局根据各地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确定。
四、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式样和管理要求由各设区市国税局自行规定,但在全市范围内必须统一。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关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规定,已经国务院确认为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为了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