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发[2004]88号 2004-5-18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第8号令《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以下简称“《复议规则》”)已公布施行。现将《
复议规则》文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好《
复议规则》的各项规定新的《
复议规则》是总局根据新《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台的一个重要的部门规章,是规范税收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省局要求,全省国税业务工作人员应本着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要求,紧密联系国税工作实际,做到准确、全面、细致地把握《
复议规则》各项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清楚自己在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地位、职责、应承担的责任。直接从事税收法制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复议规则》,做到能够运用《
复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