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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2.10                                           重国税发〔1996〕3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保证听证的有序进行,提高听证的工作效率,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税务行政听证程序中有关问题具体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的职责

听证主持人在案件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负责决定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并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听证通知书》;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听证延期申请并决定是否准许;审核确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听证代理委托书;决定听证是否公开进行;主持案件听证,处理听证会场出现的各种问题;向税务机关负责人报告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

听证记录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会开始以前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宣读听证会场纪律;记录听证会的全部活动;办理听证笔录的审核、签字、盖章、封卷等事宜。

二、听证顺序

听证记录员宣布请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在指定位置就座以后,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2.听证主持人宣读并出示税务机关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查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案由和听证会组成人员名单;对不公开听证的案件,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告知当事人有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