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11.27 辽国税函〔2009〕3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明确岗位职责,简化办税程序,强化征退税衔接,优化退税服务,省局研究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审批权由市局下放到各基层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层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岗位设置、职责权限及工作流程
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基层局应按照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税收征管系统的要求,设立受理、初审、审核、审批4个岗位,其中初审、审核、审批3个岗位相互不得兼任。各岗位具体职责明确如下:
(一)受理岗
负责受理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和注销申请,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资料传递给初审岗。
1.对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主要审核: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出口企业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有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及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将原件退还出口企业;
(3)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附报资料是否齐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 将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和注销申请等相关资料传递给初审岗位。
(二)初审岗
负责与税收管理员共同对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和注销的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相关资料传递给审核岗。
1.对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需调查核实出口企业的资格、类型、生产能力、出口货物品名、性能、征税率、退税率等情况,并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将认定相关内容录入税收征管系统,提交给审核岗。
2.对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经案头分析或与税收管理员共同到企业实地核实变更内容与相关材料、企业经营实际是否相符,并根据核实情况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变更相关内容,提交给审核岗。
3.对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与税收管理员共同到企业实施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提交给审核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