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11.19 渝国税发〔2001〕2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 ( 渝国税发〔2004〕220号
)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0〕25号
)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
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重庆市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正确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
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软件产品认定机构对软件产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评审并经市有关部门综合评定后颁发软件产品认定证书。
二、软件产品认定实行年审制度,由重庆市信息产业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对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年审,对年审合格的软件产品,由重庆市信息产业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在软件产品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被取消软件产品资格的,其软件产品不再享受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产品认定和管理,按软件产品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四、享受软件产品
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范围和条件
(一)须经软件认定机构认定的软件产品应由重庆市信息产业局批准,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重庆市国税局会签批准后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产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产品。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