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国税流[2005]127号2005-8-8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的
增值税管理,打击和防范利用收购发票虚开和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现对农副产品收购业务
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健全具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农副产品收购单位(以下简称收购单位)财务核算管理。收购单位必须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准确地记录农副产品购销业务,设置完整的农副产品仓库台账、农副产品购销资金台账,必须有相关的出入库原始凭证、收付款原始凭证、计量原始凭证,逐笔登记有关台账、账簿,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
二、加强对收购发票开具监管。收购单位的每笔收购业务必须附该投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自产自销证明(附收购发票抵扣联后),证明该投售者的货物确属投售者本人自产,并详细说明该投售者的承包能力、生产能力、年产量等情况,才准予开具收购发票,没有上述两项证明材料的,一律不得开具收购发票。收购单位的每笔收购业务必须在付清货款,账物相符后才准予开具收购发票,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开具收购发票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三、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以外单位或个人购进农副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可索取普通发票,凭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3%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个人临时从事农副产品收购业务销售给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