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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5〕213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对贯彻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管理处)报告。

一、各市县局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办法》,领会《办法》的精神内容,将受理时间、不需审批的损失、需要审批的损失及时公告并通过各种渠道传达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各市县局对企业申请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事项,必须严格执行琼国税发〔2004〕262号文规定的管理审批权限,并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可以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的除外,其他的财产损失一律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超过规定时限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企业在经营活动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由企业自行申报(在申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一同申报)扣除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不需报批)

四、对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办法》的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只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符合性审查,对确需到企业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对属于市县局审批而应报省局备案的,省局将根据需要进行核查。

五、对属于省局审批的财产损失事项,省局暂不执行直接受理,统一委托企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