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定点印制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6.17 辽国税函〔2008〕2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057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辽国税函[2008]11号)要求,省局于2008年初,对全省普通发票定点印制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印制质量、归挡资料管理等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从整体情况看,大多数定点印制单位十分重视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在制度建设、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有了明显的提高。但还有个别定点印制单位在发票的印制生产、安全管理、手续制度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落实不到位,签字手续走过场,责任不清;企业变更,不能及时报告;发票生产车间和防伪品库房防盗设施不坚固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构成了发票质量安全生产的隐患,同时也反映出个别市国家税务局对发票定点印制单位的监管力度不够。为进一步加强对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各市国家税务局并同时将此通知转达发票定点印制单位认真落实。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发票定点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是普通
发票管理的源头,责任重大,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对所在市发票定点印制单位的监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