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搞好防洪资金征收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搞好防洪资金征收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1999.12.14                             吉地税征字〔1999〕3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吉林省防洪基础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0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全省企事业单位按年度缴纳的防洪基础建设资金(以下简称防洪资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为了搞好防洪资金的征收工作,完成防洪资金的征收任务,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及《关于搞好防洪资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农字[1999]第347号)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征收防洪资金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文件规定把征收任务落到实处,认真搞好省级和市县级防洪资金的征收工作。为了便于管理,从明年一月一日起,各地应将此项工作统一交由征管部门负责,并设置专人管理。

二、加强防洪资金的征收管理。为了保证防洪资金征收计划的准确测算和下达,各地要积极配合省局,按要求提供准确的测算依据。在征收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同时要严格控制防洪资金的减免,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市县级企业,一律按减免程序包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对于中直、省直企业防洪资金的减免,各地应报省局,由省局统一报省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