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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洪府发〔2018〕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18〕88号)的要求,我市对涉及证明事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的5项证明事项作如下修改:

一、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1、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转往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填写《市外转诊申请表》”。

2、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身份证”。

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住宅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将第八条修改为“暂停向在市区无住宅但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未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非本市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出售住宅”。

三、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工业突出贡献企业家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已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