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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3〕6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9-16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07号)有关规定,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
(一)专用发票发售岗位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日清月结制度,在录入专用发票代码、号码时要严格认真,并与纸质发票进行核对,实物发放岗位及复核管理岗位要将所售专用发票代码、号码的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准确一致。
(二)专用发票发售岗位销售专用发票时,对纳税人的作废发票应加强审核,如发现纳税人作废发票量大或有异常,应列入监控范围。根据京国税发[2001]107号文件规定,对纳入重点监控范围的企业,实行验旧售新制度,在每次领购新发票前,要求其按照规定填报《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