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失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失效】
鲁国税发〔2003〕75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3-06-09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
国税发明电[200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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