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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6〕7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6〕39号),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住房租赁市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提供政策支持

  (一)大力发展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各类机构投资者依法成立住房租赁企业,发展住房租赁业务。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明确房屋租赁经营服务(包括房屋租赁代理经营、自有房屋租赁经营)。房管部门对住房租赁企业进行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备案信息。住房租赁企业享受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相关支持政策。

  (二)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购买、新建、租赁或房屋托管等方式筹集房源;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出租待售商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先租后售”“租金抵房款”等方式营销;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自有住房。鼓励住房供应紧张的市、县制定新建租赁住房计划,建设合理规模的租赁住房。在不影响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保证房屋基本生活设施配套完善的前提下,允许将商业和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各市、县政府要制定租赁房屋改建管理办法。

  (三)规范住房租赁行为。规范企业和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房屋出租人要保证所出租房屋符合安全条件,不得将违法建设的房屋和存在建筑结构、消防等安全隐患房屋进行出租。租赁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租赁合同期限内,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

  (四)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服务。规范中介机构房源信息发布、服务收费和居间服务行为,中介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或不实房源。落实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制度。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从事住房租赁中介业务。积极推行“互联网+住房租赁”等在线租房新业态,提高租房便利性,降低中介服务成本。

  (五)完善公租房保障制度。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进城落户农民、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推行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公租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按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60%-80%确定,租赁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六)落实公共服务政策。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房屋承租人,可按《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并享有就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权益和便利。承租人租赁依法改建后的住房,享有同等公共服务。

  (七)落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或房屋托管等方式筹集房源的,住房租赁企业可代房屋业主到税务部门开具房屋租金发票。

  (九)提供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