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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编制方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编制方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发(2003)8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10-15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重新公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要求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所有纳税人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对同一个纳税人赋予同一个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代码。为了贯彻执行总局文件精神,确保全省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现将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代码的编制方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 全省单位纳税人(被认定为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