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3〕2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6-16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从2003年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实行市县一体化管理,撤消了县级公司会计核算职能,由各市分公司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据此,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也实行了集中管理模式,即县级会计核算上移到市级分公司。为了支持企业改革,方便企业
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和及时缴纳,同时考虑县级分公司所在地政府的财政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2002]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中石化河南分公司
增值税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管理
中石化系统以地市为单位集中统一核算后,县(市)级分公司原税务登记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保留不变,并可使用原有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县(市)级分公司日常的税收管理仍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包括发票发售和税控设备的管理。
二、
增值税税款的计算
地市分公司汇总所属单位当期销售额并计算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得出当期应纳税额;将当期应纳税额按所属各单位销售额占汇总销售额的比重进行分配,得出所属各单位当期应纳税额。所属单位是指地市分公司本部、县级分公司和经营部。
地市分公司在所属县级分公司之间调运成品油作为移库处理,不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进项税额集中在地市分公司抵扣,县级分公司和经营部不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