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纳税人先比对(协查)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时间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33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7-30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8号)已转发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反映文中第五、六、七点
增值税专用发票先比对(协查)后抵扣的规定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7号
)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
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中“2003年10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
增值税的扣税凭证。”等规定有抵触,应如何执行。经询问总局流转税司,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发生过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商贸企业取得的电脑版专用发票抵扣联,须与销货方纳税情况比对无误后予以抵扣,抵扣时间可不受
国税发〔200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