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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3〕119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3-10-27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四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提高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的整体竞争能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从2002年开始进行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业务跨地区专业化重组,成立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物探公司)和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集团测井公司),主要提供地球物理勘探设计、数据处理、信息技术和测井、射孔等油气勘探开发技术服务。为加强对重组企业的增值税管理,促进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现对上述两户企业的增值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存续公司,其增值税管理应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税字[2000]32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