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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3〕21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6-17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部分市县请示,对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是否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和发售发票。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