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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7〕9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工作,近年来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并开展了专项督查,推动民间投资增速企稳回升。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促进民间投资各项工作,全省民间投资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但是,当前民间投资增长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障碍,民间投资活力不强的局面尚未根本改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7〕79号)部署要求,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17〕32号)要求,确保省政府取消下放以及衔接国务院取消下放的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重点任务落实到位。(省编办、省政务服务办牵头,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认真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6〕58号)精神,切实精简、整合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切实防范权力复归和边减边增。研究制定《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充分发挥平台作用,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省发改委牵头,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二、开展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清理核查,提高审批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清理核查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的要求,研究制定清理核查工作方案,对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清理核查,逐项梳理已报审的民间投资项目,清理核查各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对能够办理的,要尽快办理;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要帮助民营企业尽快落实有关条件;依法依规确实不能办理的,要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要加大问责力度,通过约谈、通报、督办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要针对清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效率,优化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服务。(省发改委牵头,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三、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民间投资创新发展。认真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 ( 赣府发〔2016〕3号)要求,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轨道交通装备、“互联网+”、大数据、航空制造、特种船舶、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机器人)等产业链长、带动效应显著的行业领域,吸引民营企业参与筹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参与培育专业化、开放型的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产业园。(省工信委牵头,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县〔区〕政府负责)充分发挥江西省发展升级引导基金、江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中国制造2025”省级专项资金及省级其他各类产业扶持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通过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本参与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大对集成电路、数字化车间建设、智能制造、智能装备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项目的投入。(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发改委负责)发挥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平台作用,加快建设一批省级双创示范基地,打造和完善一批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提高为民营企业投资新兴产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创新技术市场交易,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提高科技型企业投资回报水平。(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负责)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多元化农业投资,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引导民间资本参股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动民间资本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建立股份合作等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对带动农户较多的市场主体加大支持力度。(省农业厅牵头,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促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进一步开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向社会资本推出一批经营收益好、有较强吸引力的PPP项目,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遴选社会资本方,禁止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门槛来排斥、限制、歧视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行为。支持和鼓励采取多种PPP运作方式,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丰富民营企业投资机会,回收的资金主要用于补短板项目建设,形成新的优质资产,实现投资良性循环。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积极完善PPP项目价格和收费适时调整机制,通过适当延长合作期限、积极创新运营模式、充分挖掘项目商业价值等,建立健全PPP项目合理回报机制,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参与积极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发委、省体育局、省文化厅、省民政厅、省环保厅、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县〔区〕政府负责)努力提高民营企业融资能力,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鼓励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发行专项债券、资产支持票据,推动省产权交易中心和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开展PPP项目交易。(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和各市、县〔区〕政府负责)鼓励民间资本通过采取混合所有制、组建联合体、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规模较大的PPP项目。推动赣商民营企业组建“赣民投”,鼓励引导其参与PPP项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联、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五、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增强民间投资动力。认真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精准深入推进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补充意见》 ( 赣府发〔2017〕36号中关于营改增试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部分到期税收优惠政策延长等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政策。(省发改委牵头,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县〔区〕政府负责)加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监管,进一步规范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县〔区〕政府负责)全面落实失业保险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进一步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省公安厅负责)进一步扩大和深化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省发改委负责)允许各地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以弹性年期方式出让工业用地,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工业土地,用好用足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支持政策,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标准,开展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规范铁路港口收费,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南昌铁路局、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等省直有关单位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两禁两限”要求,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进一步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清理金融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开展贷款中间环节收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贷款中间环节违规收费行为。(江西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

  六、努力破解融资难题,为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优势,鼓励、支持探索研发特许经营权、收费权质押金融产品,开展存货、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质押业务,发展和丰富循环贷款等金融产品,加快建设普惠金融体系。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银监会外汇局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银发〔2017〕104号)精神,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开展反向保理,支持供应链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鼓励、引导商业银行研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产品,为小微企业合理设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改造小微企业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切实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方式,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效率。持续深入开展“百家银行进千企”政银企对接、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挂点园区帮扶企业等活动,积极搭建政银企对接有效平台。推广“无间贷款”“连连贷”等续贷模式,支持扩大无还本续贷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提高无还本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对市场前景好、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促进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规范发展,推动商业银行配合转贷基金开展相关业务,切实降低企业“过桥成本”。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客观评价民营企业实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各市、县(区)政府网站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用,推进“银税互动”、银行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