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高增值税起征点管征事项的通知 【全文废止】
厦国税发〔2003〕81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03-05-21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
为了简便有效地执行厦国税发〔2003〕74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
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经调查研究,现就有关执行调整
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管征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完整归集纳税人销售额,准确认定政策适用对象
定额户的征税总额是包括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自行开具(定额)发票的销售额和到税务机关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以及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的汇集,凭帐征收户征税总额包括各项申报征收额(含代开
增值税发票征收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