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3〕40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12-09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6号
)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县局陆续反映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新政策推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为做好我省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推行工作,根据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和省局电话请示总局流转税司有关领导的答复意见,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采集软件相关指标的填报方法
(一)发票种类的填报
发票种类分别按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公路运输和内河运输填报。
(二)运输发票明细数据的填报
1.公路运输和内河运输发票必须逐票逐条填报。
2.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发票汇总后填报。即:只需汇总填报“发票种类”、“运费金额”、“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和“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栏。每份《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下称清单)的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海洋运输只允许最多有一条记录,且其电子信息录入时采集软件自动默认的“开票时间”仍旧保留,不需修改。
3.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填报7位代码。全国各地地方税务局机关代码请从省局FTP网:hngs/信息中心/货物运输目录下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于2004年1月31日前申请抵扣的,在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时可暂不填报“运输单位纳税人识别号”、“运输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运输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栏。
二、一般纳税人取得2003年10月31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若其运输发票票头无法确认属于哪一种发票种类之一的,应要求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时提供运输单位采取运输方式的书面说明。并由一般纳税人据此填报纸质清单和电子信息,否则不得抵扣。如:2003年10月31日前开具的《江苏省江阴市货物运输发票》,票头无法确定货物运输发票种类,应凭运输单位提供的运输方式书面说明填报纸质清单和电子信息。
三、2003年11月1日后开具的跨地区使用的运输发票不得抵扣。即: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1月1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包括地税代开)所注明的“运输单位”不属“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所辖从事运输业纳税人的,不得抵扣。如地税部门代开的运输发票上的“运输单位”为海口某运输业户,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