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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3〕9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5-29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 年 5 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我省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严明纪律,强化管理,现就执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和广大国税干部要进一步增强政策和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的政策,强化组织纪律,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凡达不到起征点的,各地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调整起征点征收税款,做到应收尽收,不该收的一分钱都不能收,防止和杜绝在实际征管中人为变通增值税起征点违法行为的发生。今后一旦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省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争取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是国家为减轻部分低收入阶层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税收负担、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而采取的一项利民措施。各级国税部门要大力宣传解释国家制定这项政策的立法精神,倡导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风尚,引导广大达到增值税起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