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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货物运输发票比对工作的补充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货物运输发票比对工作的补充通知
豫国税发〔2003〕2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1-04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货物运输发票的比对工作,结合总局印发的《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4),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我省货物运输发票比对选择国税局、地税局在区县级同级交换信息。每月20日前,由各区县级地税局将汇总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的电子信息传递给同级国税局。

二、目前我省各区县级地税局与国税局机构不对称,鉴于此情况,按照就近传递信息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在国税有对应机构的区县级地税局向其对应的区县级国税局传递信息(如郑州市金水区地税局向郑州市金水国税局传递信息,郑州市中牟县地税局向郑州市中牟县国税局传递信息),在国税无对应机构的各省辖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涉外分局等单位向指定的同级国税局传递信息,指定情况详见附件1。负有指定接收任务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