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资格审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3〕8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4-08
优策网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 闽国税发〔2009〕1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民政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福利企业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规范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扶持
残疾人就业安置,根据国税发[1994]155号通知精神,现将民政福利企业审批和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资格认定明确如下:
一、民政福利企业的审批和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的资格认定由民政部门和国税部门分别办理。
(一)民政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审批。
1、企业申请民政福利企业需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及主办单位申请办理福利企业的报告;
(3)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
残疾人员检查鉴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福利企业职工情况一览表(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在职岗位、健康状况)
(5)民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县(市、区)民政局对申办民政福利企业的申请,发给《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一式四份),企业填写后,由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设区市